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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岛事故后相关建议的推荐行动

    2016/8/12 13:37:36

    (一)美国核管会推荐行动
    NRC的检查是在日本发生地震和海啸并对福岛第一核电厂造成破坏后的一段时间内进行的,NRC使用反应堆监督程序进一步评价检查结果,确保剩余问题得到解决。检查发现的问题有:一些设备(主要是泵)在做试验时不能运行,或者试验缺少试验验收准则;一些设备缺失,或者用于其他电厂运行;一些情况下,电厂的修改提出的策略难以实施;泵的燃料不总是可用;个别情况下,规程和培训存在缺陷;一些缓解火灾和SBO的设备被存放在没有经过抗震鉴定和可能被水淹的地方。
    NRC的工作组于2011年6月12日提交了报告,指出继续运行以及执照活动没有立即的风险,于2011年7月12日发布了短期报告“二十一世纪提高反应堆安全的建议”。核管会考虑短期和长期行动以确保美国核电站安全。2011年12月15日确定了借鉴福岛事故经验教训所采取建议行动的优先次序。美国NRC短期工作组提出的推荐行动按照优先级划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的推荐行动应立即开始实施,而且实施这些行动应有充分的资源,包括重要的技术能力。一层次的推荐行动包括:地震和洪水灾害的再评估;地震和洪水防护情况的现场巡视;全厂断电事故的管理行动;对联邦法规10 CFR 50.54(hh)(2)中涉及设备提供适当的保护以避免设计基准外部事件的影响;加强Mark I型和Mark II型安全壳可靠的排放卸压功能;增加乏燃料水池的测量仪表;加强和整合EOPs、SAMGs,和EDMGs;应急准备的管理行动(人员配备和通讯)。
    第二层次的推荐行动在近期不能开始实施,主要因为诸如需要进一步技术评估和调整、取决于第一层次问题、或者不具备重要的技术能力等因素的限制。这些行动不需要长期的研究,在掌握了充足的技术信息和具备了适当的资源时可以实施。第二层次的行动包括:增强乏燃料水池的补水能力;应急准备的管理活动(推荐行动9.3中的剩余部分,并除去第三层次行动中关注的应急响应数据系统(ERDS)能力)。
    第三层次的推荐行动需要开展进一步的研究,这些推荐行动与相对短期的工作有关系,完成这些短期工作之后才清楚更为长期需要开展的工作。第三层次推荐行动包括:每十年确认一次地震和洪水的灾害;加强预防和缓解地震引起的火灾和洪水的能力;加强其他类型安全壳设计可靠的排放卸压功能;在安全壳内或在其他厂房内的氢气控制和缓解;加强针对长时间全厂断电和多机组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响应数据系统能力;额外的长时间全厂断电和多机组事故方面应急准备的课题;决策制定、辐射监测和公众教育方面应急准备的课题;修订反应堆监管大纲以反映所建议的纵深防御体系结构;开展职员在严重事故方面的培训,以及对驻厂监督员针对严重事故管理导则方面的培训。
    (二)法国核安全局(ASN)推荐行动
    福岛事故表明,尽管在设计、建造和运行阶段采取了预防和缓解措施,事故仍是不能避免的。ASN负责监督法国民用核设施核安全的持续改进,特别是在定期评估和经验反馈方面。依据补充评估报告,ASN认为,接受了检查的核设施具备足够的核安全水平,不需要立即停运。同时,ASN认为在后续运营过程中,需要在合适的时间内提升核安全裕度和多样性,以应对极限工况。
    ASN提出对运营商需要采取的强制要求,这些要求主要包括:
    1) 设置“核心机制”,核心机制包括设施和组织机构,以保证在极端工况下能够保证核安全的基本功能。运行商在2012年6月30日前提交各自“核心机制”建议报告和技术规格书。
    2) 对于核电机组,从今年开始,逐步实施EDF提出的“FARN核快速行动队”。“快速行动队”是一支面向全国的,由专用设备和专家组成的队伍,可以在24小时内接替电厂队伍进行事故后干预。
    3) 对核电厂和Hague后处理厂,要求开展如下可行性研究:严重事故下的地质屏蔽手段,以防止对地表和地下水的污染。
    社会因素、组织因素、人员因素,是核安全的基本因素,本次核安全补充评估对这些因素给予了特别关注。ASN要求对以下方面给予优先级别,ASN也会保持持续关注:
    1) 作为最基本的因素,人员的更新和运行人员的能力培养。
    2) 承包商的支援是一个处理难度大和主要的问题,要加强对承包商活动的监督,对于重要的核安全相关活动的监督责任,是不能外委的。ASN将就此要求在稍后出台管理规则。
    3) 要求在国家层面和全欧洲层次上开展对于上述专题的研究。
    对于现有的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1) 运营商应该加强对不符合项的处理,特别是福岛事件后甄别的不符合项;
    2) 在附件IV,作为福岛事故的经验反馈,核设施相关法规也需要升版,特别是关于《地震》、《水淹》、《其他工业活动相关的风险》。
    3) ASN会同负责核安全的责任部门,正在编写旨在提升核安全水平的核安全相关法规和导则
    四.对我国核安全的建议
    福岛事故后,我国针对核设施进行了全面的大检查,核安全局也召开了相关的研讨会,包括与日本核安全监管机构举行的有关福岛事故的研讨会。结合国际上相关国家的建议以及推荐的行动计划,针对我国核安全有以下几点的建议。
    (1)核安全水平的提高不是一蹴而就的,应该结合国际上有关福岛事故的经验,逐步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完善我国核安全监管机构,加紧对我国核安全人才的培养,不断提升我国核设备制造水平、设计单位的设计能力、研究机构的研发能力,进一步提高核安全文化。
    (2)对我国核设施的抗震水平、防水淹和火灾等外部事件的能力进一步分析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预防和缓解措施。
    (3)对于严重事故工况,应该结合营运单位自查报告和我国核设施大检查的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严重事故管理指南。对运行和在建核电厂进行全面评估,结合国际上相关经验,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确保核电厂能安全的运行。
    (4)进一步改进应急响应机制和应急响应能力。应急响应应该考虑严重事故工况下的可实施性。
    (以上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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